兆丰源(河北)地热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奥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丰源地热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3070号之一 原告:大连奥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东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首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源地热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1889号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园区2号楼611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1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经济开发区。 原告大连奥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源地热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送达缴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缴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奥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 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