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3070号之一
原告:大连奥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东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首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源地热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1889号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园区2号楼611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1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经济开发区。
原告大连奥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源地热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送达缴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缴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奥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 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