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丰源地热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内丘县住家制冷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内丘县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3民初1326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丰源地热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1889号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园区2号楼61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674177339M。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瀛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内丘县住家制冷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丘县富岗大厦8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MA095T4D35。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内丘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内******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MA07L87N29。
负责人:***,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丰源地热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丰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内丘县住家制冷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家公司)、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内丘县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内丘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的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丰源地热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内丘县住家制冷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605元,减半收取280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丰源地热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内丘县住家制冷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雪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