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802执1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嘉泰盛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区西区和润佳汇广场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782552677M。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4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
被执行人:承德市智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御都小区2-2-108室,组织机构代码:09674461-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承德嘉泰盛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承德市智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划拨被执行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一月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