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802民初4591号
原告承德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承德县。
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承德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5.00元,退还原告5.00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