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嘉泰盛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承德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803民初391号
原告:***,女,1954年12月5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5月1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
原告***与被告承德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