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3民初2455号 原告:***,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析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道瑞丰路8号瑞丰国际大厦9-16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已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