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2执复52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代理人:姜建华,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丽贝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8-R153。
法定代表人:陈文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莉,该公司职工。
复议申请人***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房山法院)(2021)京0111执异85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房山法院在执行北京丽贝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贝亚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1.请求撤销房山法院(2021)京0111执5823号执行裁定书并终止执行。2.解除所冻结***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事实与理由: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房山法院作出(2021)京0111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尚未生效。***在上诉期内即2021年6月19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寄交上诉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21日收到诉状后电话告知***,向房山法院递交上诉状。***于6月21日向房山法院寄交上诉状,房山法院于6月24日收到上诉材料。***至今尚未收到房山法院的任何文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材料。综上,***请求房山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作出裁定。
为支持其主张,异议人***向房山法院提交了(2021)京0111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1执5823号裁定书及速递回执复印件作为证据。
房山法院查明,丽贝亚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作出(2021)京0111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丽贝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1)京0111执5823号,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冻结了***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异议人***认为该案判决书未生效,请求终止(2021)京0111执5823号案件裁定书的执行,解除所冻结异议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
另查,经查阅(2021)京0111民初2636号民事卷宗,该判决书于2021年6月10日电子送达至***电子信箱,在异议审查阶段,经与审判法官核实,该判决已生效。
房山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该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冻结其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并无不妥。异议人提出该案判决书尚未生效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故异议人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该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不服上述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复议称,1.请求撤销房山法院(2021)京0111执异851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撤销房山法院(2021)京0111执5823号执行裁定书并终止执行,给复议申请人上诉权利。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房山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京0111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在上诉期内即2021年6月19日向本院寄交上诉状,本院于6月21日收到上诉状等材料后电话告知申请人,应向房山法院递交上诉材料。申请人于6月21日向房山法院寄交上诉状,房山法院于6月24日收到上诉材料。申请人至今一直等待本院的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材料。二、房山法院应当终止执行。房山法院执行局不应以该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书作为执行依据。三、复议申请人对房山法院(2021)京0111执5823号执行裁定不服而提出的申请,系认为房山法院不应当启动执行程序。四、本案是否属于执行异议的范围,并不影响房山法院自行纠错。综上,复议申请人***要求行使上诉权利。恳请本院依法查清事实,作出正确的裁定。
本院认为,房山法院(2021)京0111执异851号执行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执异851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高华
审 判 员 夏 宁
审 判 员 曾小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谢 错
书 记 员 王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