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1执异85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申请人:北京丽贝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A8-R15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北京丽贝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国申请事项1.请求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执5823号执行裁定书;终止执行。2.解除所冻结异议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事实与理由: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11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尚未生效。异议人在上诉期内即2021年6月19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寄交上诉状;二中院于6月21日收到诉状后电话告知上诉人,向房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人于6月21日向房山区人民法院寄交上诉状,房山区人民法院于6月24日收到上诉材料。异议人至今尚未收到房山法院的任何文书,同时等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材料。综上,异议人请求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作出裁定。
为支持其主张,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了(2021)京0111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1执5823号裁定书及速递回执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审查查明,北京丽贝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京0111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北京丽贝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1)京0111执5823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冻结了**国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异议人**国认为该案判决书未生效,请求终止(2021)京0111执5823号案件裁定书的执行,解除所冻结异议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
另查,经查阅(2021)京0111民初2636号民事卷宗,该判决书于2021年6月10日电子送达至蔡新鑫国电子信箱,在异议审查阶段,经与审判法官核实,该判决已生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冻结其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并无不妥。异议人提出该案判决书尚未生效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故异议人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