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2破申257号
申请人:北京丽贝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1号A8-R1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天津新华聚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西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丽贝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天津新华聚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天津新华聚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天津新华聚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7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86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登记住所地为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西路85号。主要经营范围为:新型包装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预包装食品;酒精饮料、非酒精饮料的批发;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北京丽贝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新华聚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4369号生效调解书确认,天津新华聚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北京丽贝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00,000元等事项。天津新华聚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完全履行给付义务,北京丽贝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天津新华聚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津0116执1009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了生效调解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能够证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北京丽贝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对天津新华聚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