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143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丽贝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8-R1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339676499E。
法定代表人:陈文忠,该单位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红树林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王路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86797447H。
法定代表人:高珊珊,该单位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丽贝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红树林旅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11民初6483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211执143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左状根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滕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