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1民初4402号
原告:北京丽贝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8-R153。
法定代表人:陈文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金丽,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翠翠,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北京丽贝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贝亚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丽贝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金丽,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丽贝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返还北京丽贝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用于租赁设备的费用、临时工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73045.36元;2.赔偿现场剩余钢材、铝板、耐候胶等建筑材料以及集装箱、电箱等设备款项350000元;3.赔偿项目部固定资产损失15000元。(丽贝亚公司当庭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于2020年5月12日入职我公司,职位为工程部项目经理,负责北京至雄安城际铁路雄安站幕墙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此员工自2021年11月9日开始旷工,随后我公司工程部经理吴尚敏、工程管理中心总经理曾竑、综合管理中心总经理梁金丽均与***进行了电话联系,***表示要回项目部进行工作交接,但其并未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与此同时,电话也再无人接听。无奈之下,工程部经理吴尚敏找到***家(北京市顺义区*),希望可以当面将相关工作交接清楚,不料其家中无人,在走访了村委会、邻居之后,结果仍未找到其人。接下来,我公司又分别于2021年12月28日、12月31日通过电话、微信、EMS、短信等方式先后两次通知其返回工作岗位,仍未果。迫于无奈,在***旷工达40日后,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其送达了劳动关系解除书。***在职期间:一、向丽贝亚公司财务部先后支取如下款项:1.用于项目部租赁设备费用、临时工人工资等人民币504800元,已支付331754.64元,现剩余173045.36元,***未归还公司;2.用于劳务人员的工资,合计人民币250000元,***未将此款项支付给工人,也未归还公司。二、现场剩余钢材、铝板、耐候胶等建筑材料以及集装箱、电箱等设备已被***变卖,公司损失约350000元。三、我公司项目部办公室固定资产:三套台式电脑、一台打印扫描一体机全部丢失,损失约15000元。综上所述,***给丽贝亚公司带来严重经济损失,为维护权益,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
***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不认可,2021年春节前我们四个管理人员,将这些建筑材料放在总包处,并统计后上报给公司,但是过完年同事周良青发现钢材等建筑材料不见了,我也将该情况汇报给公司。原告的第3项诉讼请求,办公用品都在集装箱里,是总包方拉走放在存在物资的地方,我离开项目的时候,集装箱还在那里。我没有变卖或拿走上述物品,钢材、铝板、耐候胶这些建筑材料以及固定资产的表都是我统计上报给公司的,如果我要变卖就不会统计上报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5月,***入职丽贝亚公司,岗位为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22年1月4日,丽贝亚公司以***未经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旷工)为由,要求解除与***的劳动关系。
丽贝亚公司称***系雄安站幕墙工程项目部的总负责人,工作内容包括幕墙施工范围内的施工组织工作、材料管理、质量管理、与总包的对接等工作。***自2021年11月20日擅自离岗并且失联,至今未与其公司交接,其公司派新的员工去对接的时候,发现项目部所有东西都已丢失,但因总包方等各种原因没有报案,现丽贝亚公司主张***赔偿其公司的相关损失。为证明其主张,丽贝亚公司提供雄安项目剩余钢材统计、固定资产盘点资料等证据,称证据显示的统计表格不是***上报的,而是其公司根据采购总量和出入库单据统计的,固定资产也是其公司每年统计。***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盘点方式不认可,是其在项目部时提交的,原告有添加的内容不认可。
***称其负责雄安站幕墙工程项目部的统筹管理,具体工作有具体人员负责。2021年11月20日后未到公司的原因是要照顾亲属,后陆续提供劳动到2021年12月8日。其否认变卖或拿走原告诉称的建筑材料及相关物品、设备、固定资产,称丽贝亚公司主张的剩余钢材等建筑材料,在2021年春节后同事周良青就发现没有了,其已将该情况电话通知了丽贝亚公司;原告主张的集装箱、电箱及固定资产是2021年9月7日项目完工进行现场清退时,由总包方挪到物资堆放场地,该情况其微信通知了原告经营成本控制人员艾起鑫、电话通知了上级领导,且离职前上述物品没有丢失。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与丽贝亚公司设计负责人张海罗的微信聊天记录、与艾起鑫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丽贝亚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认可。
2022年2月21日,丽贝亚公司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返还北京丽贝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用于租赁设备的费用、临时工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73045.36元;2.赔偿现场剩余钢材、铝板、耐候胶等建筑材料以及集装箱、电箱等设备款项350000元;3.赔偿项目部固定资产损失15000元。房山仲裁委于当日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丽贝亚公司不服该未予受理通知书,于法定期限内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丽贝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丽贝亚公司有遭受损害的事实,以及遭受的损害是由***行为所导致,故丽贝亚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丽贝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丽贝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武婧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盛晨
书 记 员 董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