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丽贝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某某通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丽贝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5996号之一 申请人:成都***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10栋17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乐伯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丽贝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8-R15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成都***通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丽贝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作出(2023)京0111民初1599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丽贝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账号为xxx的账户内存款343660.77元;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丽贝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账号为xxx的账户内存款300000元。申请人成都***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以与被申请人北京丽贝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通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丽贝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账号为xxx的账户内存款343660.77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丽贝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账号为xxx的账户内存款3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