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2123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金坛远东土木工程材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2929850XM,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儒林集镇东。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州宝兴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NMQE30,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与中兴南路交叉口万众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第六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543322T,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常州市金坛远东土木工程材料厂与郑州宝兴置业有限公司、中铁第六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郑州宝兴置业有限公司、中铁第六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郑州宝兴置业有限公司、中铁第六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9353.9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