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14执异18号
异议人:西安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XX社,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丁经森,系该合作社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仁羲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沐阳县。
法定代表人:刘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关山街道东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丁经森,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江苏仁羲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关山街道东丁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西安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XX社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西安市***人民法院(2020)陕0114执417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案外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受理后,异议人西安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XX社于2020年8月5日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西安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XX社的撤回申请,无规避法律规定之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XX社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员 阮建锋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田佳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