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4民初550号
原告:江苏仁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北工业园区湖州路**。
法定代表人:刘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刚,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青,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关山街道东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关山街道东丁村槐远组。
法定代表人:丁经森,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江苏仁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关山街道东丁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刚、被告法定代表人丁经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353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2月28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购买原告太阳能路灯220盏,每盏4300元;货到被告付20万,灯亮再付10万,剩余款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于2018年4月前履行171盏太阳能路灯,总价款人民币735300元。但时至今日,经原告方多次催要,被告方承认欠款属实,但目前无款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能据法诉讼请求处理。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愿协商解决。现原告应尽快恢复路灯照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太阳能路灯;每盏4300元;货到付20万,灯亮再付10万,剩余款2018年12月31日前付完;产品整体质保3年;质保金3%,三年内付清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4月10日前履行了义务。2019年9月10日,经双方结算:合同总价7353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产品购销合同、结算验收单等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8年2月28日订立的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恪守。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涉案产品质保期至2021年4月10日止。因质保期尚未届满,故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价款735300元的97%,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之辩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关山街道东丁村村民委员会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苏仁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13241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仁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5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67.5元,被告负担5409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54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子淏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