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3767号
原告:江苏仁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8694313X0,住所地沭阳县北工业园区湖州路**。
法定代表人:刘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伟,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原告江苏仁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江苏仁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仁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62元,减半收取4781元,由原告王文华负担。
审判员 马晓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宏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