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执643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仁羲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8694313XU,住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刘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446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审判长 范守建
审判员 刘盼盼
审判员 杨光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