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21民初2033号
原告:分宜县**乡辋溪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江西远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分宜县**乡府前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5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分宜县。
被告:***,女,1991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分宜县。
被告:江西跃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分宜县湖泽镇凤凰路56号1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分宜县**乡辋溪村委会与被告江西远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江西跃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分宜县**乡辋溪村委会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分宜县**乡辋溪村委会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分宜县**乡辋溪村委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计6,150元,原告分宜县**乡辋溪村委会向本院申请免交,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审 判 员 张 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