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1民初3524号
原告:浙江合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88294373B),住所地:湖北省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侯生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新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光洁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20103000181621),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合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光洁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合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合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合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7元,减半收取2303.50元,由原告浙江合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唐承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