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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泰隆游乐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乐民游艺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05民初962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泰隆游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乐民游艺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泰隆游乐实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 维
书记员 赵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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