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泰隆游乐实业有限公司

河北白鹿温泉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泰隆游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29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白鹿温泉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山县温堂镇鹿台村。

法定代表人:盖彦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泰隆游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外西浣花宾馆内。

法定代表人:裴勇,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白鹿温泉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泰隆游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4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适用独任制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白鹿温泉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白鹿温泉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唐欣欣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建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