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泰隆游乐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泰隆游乐实业有限公司、河北白鹿温泉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115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泰隆游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外西浣花宾馆内。
法定代表人:裴勇。
委托代理人:王少哲,四川安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頔,四川安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白鹿温泉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温塘镇鹿台村。
法定代表人:盖二虎。
成都泰隆游乐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北白鹿温泉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4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1477579.00元及利息等,执行费17175.79元。
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冀AY××××、冀AH××××、冀AK××××、冀AD××××、冀AM××××的车辆,因无法查找车辆下落,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4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靖
审判员 严 辉
审判员 吕 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依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