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0734号
原告:成都泰隆游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外西浣花宾馆内。
法定代表人:裴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哲,四川安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什邡鼎池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蓥华镇天宝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黄帮成。
原告成都泰隆游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隆游乐公司)与被告什邡鼎池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池旅游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泰隆游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鼎池旅游公司向泰隆游乐公司支付质保金377000元;2.鼎池旅游公司向泰隆游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89631元;3.鼎池旅游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9日,泰隆游乐公司与鼎池旅游公司签订了《游乐设备工程合同》,鼎池旅游公司委托泰隆游乐公司承担“什邡天宝村.水公园建设项目”游乐设施制造、设备配套及安装调试工程,合同总金额7540000元,工程总日历工期190日,设备质保期一年,质量保证金377000元,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泰隆游乐公司按约完成了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于2017年7月14日完成了全部项目验收并移交鼎池旅游公司投入使用,但鼎池旅游公司的质保金377000元至今尚未支付。泰隆旅游公司因此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泰隆游乐公司与鼎池旅游公司签订的《游乐设备工程合同》约定泰隆游乐公司承担“什邡天宝村.水公园建设项目”游乐设施制造、设备配套及安装调试工程,双方实际建立了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虽然《游乐设备工程合同》约定合同争议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管辖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什邡天宝村.水公园建设项目”工程所在的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