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702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泰隆游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外西浣花宾馆内。
法定代表人裴勇。
被执行人绵阳亚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桂溪镇渭沟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瞿义先。
成都泰隆游乐实业有限公司与绵阳亚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2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3138元及利息,执行费997元。
执行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2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双华
执行员 张兆丰
执行员 阚能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谭 豪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702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泰隆游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外西浣花宾馆内。
法定代表人裴勇。
被执行人绵阳亚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桂溪镇渭沟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瞿义先。
成都泰隆游乐实业有限公司与绵阳亚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2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3138元及利息,执行费997元。
执行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2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双华
执行员 张兆丰
执行员 阚能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谭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