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民终9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建设大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盛彦鹏,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骅市鑫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滕庄子乡慈庄村。
法定代表人:于金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华,河北正大祥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骅市鑫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20)冀0983民初5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景岭
审判员 冷树青
审判员 高玲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