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

***、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32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新立村。
法定代表人:盛彦鹏,经理。
被执行人:盛彦鹏,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孙艳丽,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海兴县兴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海港路南兴业街东。
法定代表人:盛彦鹏,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盛彦鹏、孙艳丽、海兴县兴德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983民初56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7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已履行4260475.28元,剩余案件款2839524.72元。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2022年2月9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盛彦鹏、孙艳丽、海兴县兴德燃气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
三、本院于2021年8月22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信息登记信息,盛彦鹏、孙艳丽、海兴县兴德燃气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分别在2021年10月25日10时至2021年10月26日10时、2021年11月15日10时至2021年11月16日10时在淘宝网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对被执行人海兴县兴德燃气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河北省海兴县海安路南、海郭公路西不动产一处(证号:冀(2019)海兴县不动产权第0××2号)进行了两次拍卖。因无人竞买,导致流拍,流拍价格为464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抵偿案件款2764783.59元。本院于2022年1月23日10时至2022年1月24日10时,在淘宝网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拍卖对被执行
四、本院于2021年8月22日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盛彦鹏、孙艳丽、海兴县兴德燃气有限公司未有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1年8月22日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盛彦鹏、孙艳丽、海兴县兴德燃气有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
六、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
七、本院于2022年2月9日在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经济来源。
八、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2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亦通过当面约谈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史卫红
代理审判员  赵明起
代理审判员  张 旗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庆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