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420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新立村。
法定代表人:盛彦鹏,经理。
***与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冀0983民初64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9496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申请费2824.4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0月30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和互联网银行已被法院多次冻结,无证券信息。
3、根据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经核实已被法院多次查封。
4、根据黄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有房屋登记信息。
5、根据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骅市分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6、根据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收益类保险。
7、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我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冀0983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对于上述财产线索不再做冻结或查封措施,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94960元、申请费2824.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宪军
审 判 员  刘恩陆
代理审判员  刘 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