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

黄骅市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2582号
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三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玉德,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新立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兴县兴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海港路南兴业街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北县盛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张北镇永义街南端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的申请人黄骅市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海兴县兴德燃气有限公司、张北县盛德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983民初3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海兴县兴德燃气有限公司、张北县盛德燃气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黄骅市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3596000元。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9月17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海兴县兴德燃气有限公司、张北县盛德燃气有限公司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
三、本院于2021年7月6日、9月17日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海兴县兴德燃气有限公司、张北县盛德燃气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
四、本院于2021年7月6日、9月17日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海兴县兴德燃气有限公司、张北县盛德燃气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黄骅分公司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海兴县兴德燃气有限公司、张北县盛德燃气有限公司名下未有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向黄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海兴县兴德燃气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于2021年8月3日向张北县房地产管理处查询,被执行人张北县盛德燃气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已轮候查封但暂无法处置;于2021年8月3日向张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北县盛德燃气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已查封但暂无法处置。
七、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向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骅市分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海兴县兴德燃气有限公司、张北县盛德燃气有限公司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八、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并送达被执行人。
九、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在被执行人居住区域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并作了调查笔录。
十、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与申请执行人见面,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书面签字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十一、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2月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洪军
审 判 员  王金柱
代理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霄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