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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众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异18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5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河北众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岳(渤海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和,男,195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河北**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万全区**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北县**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众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全区**燃气有限公司、***、**、**和、***、***、***、河北**燃气有限公司、张北县**燃气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1日对(2021)冀0983执2838号之四执行裁定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审查,异议人(被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申请执行人河北众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和、河北**燃气有限公司、***万全区**燃气有限公司、张北县**燃气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被执行人)***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黄骅法院作出(2021)冀0983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河北省黄骅市。在河北**燃气有限公司与河北众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21)冀0983执283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对异议人***位于河北省黄骅市园7-4-302楼房进行拍卖。异议人作为河北**燃气有限公司和河北众一担保融资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保关系中的反担保人,虽需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约定,而(2021)冀0983执283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中将异议人(被执行人)***房屋先行进行查封及拍卖,违反了法律对于担保责任的规定。综上,请求查清事实,维护异议人合法权益。 异议人(被执行人)***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两份不动产证明,证号分别为冀(2019)黄骅市不动产证明第0××9号;冀(2019)黄骅市不动产证明第0××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众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辩称,根据(2021)冀0983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经审理查明中2020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河北众一公司与二异议人等人签订的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二异议人愿意根据保证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向河北众一担保公司进行反担保,并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的保证方式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所以河北众一担保公司对二异议人采取执行措施、拍卖房屋符合法律程序。 申请执行人河北众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一份保证反担保合同。 本院查明,原告河北众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燃气有限公司、***万全区**燃气有限公司、张北县**燃气有限公司、***、***、**、***、***、**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3日作出(2021)冀0983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河北**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众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标准计算);二、被告***万全区**燃气有限公司、张北县**燃气有限公司、***、***、**、***、***、**和对上述代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各被告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案号为(2021)冀0983执2838号,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冀0983执283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1、被执行人**和所有的坐落于河北省黄骅市不动产一处(权利证号:冀<2019>黄骅市不动产权第0001080号);2、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河北省黄骅市不动产一处(权利证号:127292)。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针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也有第三人的担保,且涉案保证反担保合同中第二条第三、四项明确写明:“三、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借款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则保证人和物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实际担保权时,甲方可以请求保证人先行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然后再在物的担保变现后尚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已对实现债权作出了约定,因此依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的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异议人(被执行人)***要求中止(2021)冀0983执2838号之四执行裁定对异议人(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河北省黄骅市的拍卖的执行措施的异议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和、河北**燃气有限公司、***万全区**燃气有限公司、张北县**燃气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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