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瑞影与北京佐腾飞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19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16执3024号
申请执行人关瑞影,女,
被执行人北京佐腾飞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九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荣,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07646号裁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佐腾飞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时间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佐腾飞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万七千四百六十三元零二分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计算迟延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佐腾飞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执行费一百六十二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佐腾飞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洪
审 判 员 李印强
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
二O
书 记 员 董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