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佐腾飞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佐腾飞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供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6447号

原告:北京***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东路四号院中泰商务楼211。

法定代表人:李建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占军,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锡红,女,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北京谊众博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中路99号2幢1号。

法定代表人:安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鸿生,男,该公司主管。

被告: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姚家村345号。

法定代表人:强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茂军,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供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C座7层。

法定代表人:庄学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杰,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女,该公司风险合规部职员。

被告:刘喜亮,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北京***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谊众博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供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刘喜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满建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肖彦青
书  记  员   郭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