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6447号
原告:北京***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东路四号院中泰商务楼211。
法定代表人:李建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占军,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锡红,女,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北京谊众博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中路99号2幢1号。
法定代表人:安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鸿生,男,该公司主管。
被告: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姚家村345号。
法定代表人:强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茂军,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供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C座7层。
法定代表人:庄学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杰,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女,该公司风险合规部职员。
被告:刘喜亮,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北京***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谊众博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供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刘喜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满建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肖彦青
书 记 员 郭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