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佐腾飞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关瑞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16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申请人:北京佐腾飞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九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0年6月1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英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关瑞影,女,1987年2月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佐腾飞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腾飞公司)与被申请人关瑞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佐腾飞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07646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仲裁违反法定程序。1.本案并非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工资标准不确定,关瑞影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佐腾飞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同时涉嫌挪用资金犯罪问题,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而本案由1名仲裁员进行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2.仲裁庭适用一裁终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的劳动报酬争议额是27235.63元,高于北京市2015年全市最低工资12个月的总额20640元,不符合一裁终局的法定条件。
关瑞影称,不同意佐腾飞公司的请求,同意劳动仲裁的裁决,请求驳回佐腾飞公司的申请。由1名仲裁员审理案件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应当有效。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按照裁决数额来确认是否属于一裁终局,本案的仲裁裁决没有错误。
经审查查明:2016年5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07646号裁决:一、佐腾飞公司于该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关瑞影2015年4月9日至2015年12月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463.02元;二、驳回关瑞影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仲裁案件由仲裁员**男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关于佐腾飞公司称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裁决理由,第一,佐腾飞公司称本案仲裁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本案涉及的是关瑞影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以及拖欠工资报酬的问题,可认定为属于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本案仲裁未违反法定程序。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本案裁决涉及的数项为17463.02元,不超过2015年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20640元,故该仲裁裁决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故,本案仲裁未违反法定程序,佐腾飞公司的该项撤销裁决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佐腾飞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0764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佐腾飞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邢 军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