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能泰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能泰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东北电力烟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30民初5523号
原告:福建省中能泰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583689372794K。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双木,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宇,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北电力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文兴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700120516626F。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系董事长。
第三人:贵州省习水鼎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二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3307613753845。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中能泰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北电力烟塔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省习水鼎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福建省中能泰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拟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权利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中能泰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北电力烟塔工程有限公司和第三人贵州省习水鼎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18.95元,由福建省中能泰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光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