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4005号
原告:福建省中能泰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英都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89372794K。
法定代表人:洪全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双木,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宇,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红狼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西园街道车厝现代物流园泉州传化公路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73246888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谈贵芳,女,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念,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中能泰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红狼物流有限公司、***、谈贵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中能泰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94元,减半收取10097元,由原告福建省中能泰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文晋
审 判 员 吴小妹
人民陪审员 叶兴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坤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