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金牛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与被申请人徽县金牛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甘1202执303-1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住址: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买曦,任行长职务。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27日,住甘肃省陇南市徽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77年3月16日,住甘肃省陇南市徽县。
被执行人:徽县金牛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徽县江洛镇。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与被申请人徽县金牛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生效的(2016)甘1202初第73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申请人徽县金牛有限责任公司在徽县江洛镇的厂房,被申请人**、***在徽县高桥乡黄草滩社的林权予以扣押、查封,因林权证处置变现需复杂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生效的(2016)甘1202初第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查明被申请人徽县金牛有限责任公司、**、***有能力履行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盛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