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204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天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天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吉林市天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及利息40万元,并已退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吉0204执264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方景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边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