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天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佳宇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天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及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吉0204民初2953号
原告:吉林市佳宇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解放东路818号吉信1号商住楼1单元22层5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市船营区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市天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吉桦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马连国,经理。
第三人:***,住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吉林市佳宇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佳宇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天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马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被告天马公司及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佳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109301.30元及利息(2016年1月8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分别于2013年、2014年、2015年陆续达成四份施工《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包的星光江城II标、沈铁幸福里、*****财富广场、船营区恒大华府一期及二期四号楼建筑工程进行通风系统等施工。此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施工义务,现工程早已实际交付使用。上述施工总价款为3237955元人民币。截止至本次原告起诉之日止,被告共拖欠原告施工款1129301.30元,其中*****财富广场尚欠9301.30元(本案暂不主张),本案恒大华府工程款112万元至今被告未支付。原、被告及第三人虽于2016年1月7日签署了对账单,被告也自认拖欠原告涉案工程款,但考虑原、被告双方多年的合作关系,故原告一直未提起诉讼。但截止至本次诉讼前因本案恒大华府所涉工程款1109301.30元,经原告催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天马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述称:本案佳宇公司诉讼状中主张的款项均与作为自然人的第三人无关,其产生的权利、义务均不应由第三人享有或承担。另,2016年1月7日,由天马公司与佳宇公司盖章确认的《供货款支付财务对账单》中除前三项:1、沈铁(和谐里)51万元;2、****12.5万元;3、锦华苑31.5万元,合计95万元系第三人个人债权外,其余对账单中的款项均系佳宇公司的债权,与第三人无关。同时,对账单中前七项已付款共计60万元系天马公司偿还第三人的款项,其余已付款为天马公司支付给佳宇公司的欠款,与第三人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5日天马公司作为甲方与佳宇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建星光江城二标消防通风工程。工程地点为红旗南部新城;工程范围为消防排烟及正压送风系统,工程总价款为105万元,工程款给付按进度拨款;2014年6月18日天马公司作为甲方与佳宇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建吉铁幸福里小区消防通风工程。工程地点为中兴街;工程范围为正压送风系统,工程总价款为69万元,工程款给付按进度拨款;2015年8月9日天马公司作为甲方与佳宇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建恒大·华府消防通风工程。工程地点为珲春北街;工程范围为消防通风,承包方式为包料,并负责一年的免费保修服务,工期:按照供货要求完成,合同签订后15天货到现场。工程总价款为112万元,该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于2016年1月25日竣工并交付使用。2016年1月7日天马公司与佳宇公司签订供货款支付财务对账单,工程款星光江城二标105万元,沈铁幸福里69万元,*****财富广场37.7955万元,恒大·华府一期及二期四号楼112万元,以上合计3237955元。上述工程款,天马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支付20万元,2014年1月28日支付20万元,8月13日支付10万元,11月11日支付10万元,12月10日支付5万元,2015年1月20日支付30万元(奥迪车顶账),1月21日支付10万元,2月支付5万元,4月22日支付1万元,8月14日支付131708.13元(商业承兑汇票),2015年9月16日支付2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2015年9月23日支付1万元,以上合计1451708.19元。双方在对账单盖章确认。庭审中,佳宇公司自认天马公司于2016年1月31日支付581945.51元(商业承兑汇票),9月26日支付2万元,2017年1月26日支付5万元,3月14日支付0.5万元,7月31日支付2万元,以上合计676945.51元。截至2017年7月31日天马公司共支付工程款2128653.70元,现尚欠工程款1109301.30元(3237955元-2128653.70元)。
另:佳宇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14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营业执照、企业信息查询情况、***身份证复印件、星光江城合同书及报价表、吉铁幸福里合同书及报价表、恒大华府合同书及报价表、供货款支付财务对账单、自书涉案工程款欠款计算表。
本院认为,因天马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和质证权利。佳宇公司与天马公司签订星光江城、吉铁幸福里、恒大华府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佳宇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双方于2016年1月7日对给付工程款情况进行对账,*****财富广场虽佳宇公司未提供合同,账单体现工程价款为37.7955万元,根据合同约定,星光江城、沈铁幸福里的工程款是按进度拨款,通过对账单能认定已经支付完毕。*****财富广场37.7955万元亦支付完毕。因恒大·华府项目的工程款,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给付工程款时间,该项目于2016年1月25日竣工并交付使用。根据法律规定,天马公司应支付工程款。关于佳宇公司主张利息损失,因双方没有约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时间应为2016年1月25日计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市天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吉林市佳宇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1109301.30元;
二、被告吉林市天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吉林市佳宇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109301.30元的利息损失,从2016年1月25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吉林市佳宇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吉林市天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4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吉林市天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