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桓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桓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华唯金属矿产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雨民二初字第00592号
原告:马鞍山市桓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储岳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唯金属矿产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桓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唯金属矿产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桓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华唯金属矿产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桓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华唯金属矿产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开海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