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0521民初2540号
原告:马鞍山市桓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工业集中区168号。
法定代表人:储岳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太仓路10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94637900U。
法定代表人:***。
原告马鞍山市桓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桓泰公司)与被告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欣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桓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告银欣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桓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银欣公司支付维护服务费55000元,以5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0日,桓泰公司与银欣公司签订《马鞍山市水污染在线监控设备委托服务合同》,约定由桓泰公司对银欣公司“水污染源进口和排口的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维护服务,维护时间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维护费用共计人民币55000元,合同签订后支付维护服务费30000元,半年后再付清剩下的25000元。后桓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在线监测维护服务,但银欣公司一直以种种理由拖欠维护服务费。经多次催要,均未果。
银欣公司承认桓泰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利息应调整到年利率4.6%,诉讼费依法裁判。
本院认为,银欣公司承认桓泰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桓泰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银欣公司与桓泰公司签订的《马鞍山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委托维护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法规,当属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桓泰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银欣公司应当及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55000元。逾期未付,应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桓泰公司诉请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鞍山市桓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服务费55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9元,由被告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高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