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民初20511号
申请人:**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南区创业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和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和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赛格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16号7号楼5楼504-50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京赛格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赛格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95,008.2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提供了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赛格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95,008.2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涂料(中国)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岑 祺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