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赛格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与南京赛格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民初20511号 申请人:**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南区创业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和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和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赛格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16号7号楼5楼504-50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京赛格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赛格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95,008.2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提供了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赛格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95,008.2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涂料(中国)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岑 祺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