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赛格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4701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赛格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 被告:***,女,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道,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赛格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