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文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文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德州市德城区棉花原种繁育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德城商初字第227号
原告:山东文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棉花原种繁育场
负责人:刘书才,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文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市德城区棉花原种繁育场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文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2元,由原告山东文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高燕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