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23民初759号
原告:毕同辉,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万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闻喜县河底镇苏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委主任。
被告:山西正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谢立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汾县居民。
原告毕同辉与被告闻喜县河底镇苏村村民委员会、山西正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毕同辉于2020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同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同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毕同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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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辛俊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