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正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毕同辉与被告闻喜县河底镇苏村村民委员会山西正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23民初759号
原告:毕同辉,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万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闻喜县河底镇苏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委主任。
被告:山西正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谢立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汾县居民。
原告毕同辉与被告闻喜县河底镇苏村村民委员会、山西正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毕同辉于2020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同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同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毕同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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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辛俊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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