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正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毕某、山西正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3民初2128号
原告: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万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正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闻喜县河底镇苏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毕某与被告山西正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闻喜县河底镇苏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毕某于2022年1月17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96元,减半收取计5048元,由原告毕某负担。
审 判 员 柳  姣  琴
人民陪审员     王红青
人民陪审员     张xx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陈璐
书 记 员     贾梦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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