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民终2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毕同辉,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河底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山西万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正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立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锦,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闻喜县河底镇苏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景平,村委主任。
上诉人毕同辉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正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闻喜县河底镇苏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3民初20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毕同辉在一审中有两次诉讼,一审法院也分别于2020年6月9日和2020年11月30日两次进行了审理,两次庭审中,毕同辉与山西正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提供了证人证词等证明,但本案一审判决对双方提供的证明均未做出认证,双方之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还是毕同辉向正恩公司供应白灰和土方的供货关系不清,一审中,正恩公司的案涉工程项目负责人师耀辉在第一次诉讼庭审中,明确表示其已向毕同辉支付了白灰和土方的一部分料钱,还用两辆车顶账12万元,但未提供证据。重审中,应查清以上事实,以确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3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闻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毕同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任志敏
审判员 胡 玮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