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执152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负责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土地使用权、房产、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另经传统现场调查没有发现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实施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对其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
2020年11月12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并向其告知查询及执行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 进 民
审 判 员 李 凯
审 判 员 甄 哲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小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