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旗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山东山防防爆电机有限公司、上海旗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民初6534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住所地济宁市红星中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8659438842。
负责人:郭玉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国,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惠青,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山防防爆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崇文大道1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2069XG。
法定代表人:蒋美欣,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旗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北闵路7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2932916J。
法定代表人:綦联声,董事长。
被告:山东济宁特力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新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D144063。
法定代表人:孙善科,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綦联声,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刘彬,女,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告綦联声、山东山防防爆电机有限公司、刘彬、上海旗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宁特力机床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莉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俊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