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旗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励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旗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6544号
原告:上海励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富成路542号。
法定代表人:章娇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炎欢,上海市松江区佘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上海旗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北闵路798号。
法定代表人:綦联声,负责人。
原告上海励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旗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励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以双方就该案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励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励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孙 洁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一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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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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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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