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3676号
原告:上海东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16299弄11号1层124室G4。
法定代表人:刘大张。
被告:上海旗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北闵路798号。
法定代表人:綦联声。
原告上海东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旗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贵贤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晓菲
书 记 员 廖慧秋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