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6民初16176号
原告:上海顺扣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益***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旗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綦联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顺扣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均称顺扣公司)与被告上海旗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均称旗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00,000元及其从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因业务需要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通过双方签订《采购单》的形式向原告采购六角螺母、平垫圈、弹簧垫圈等货物,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价值309,869.14元的货物,双方每月进行对账后原告按约定开具了总金额为309,869.14元的增值税发票以结算款项,被告已经实际支付了9,869.14元,被告转让背书的3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为此被告实际尚欠货款300,000元。原告认为,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理应按约定支付货款并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旗升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被告已向原告背书转让了一份3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被告已履行了付款的义务;其次,被告不同意原告主张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利息,原告既然接受了旗升公司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说明原告已经对放弃了逾期付款的利息,如果要计算利息也应当是从2022年2月10日被拒绝付款起算。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六角螺母、平垫圈、弹簧垫圈等货物,总价款为309,869.14元,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嗣后,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309,869.14元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已向原告支付9,869.14元。
2021年7月19日,旗升公司向顺扣公司转让背书了一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载明:出票人为山东XX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21024XXXX061220XXXXXXXXXXX3565,票据金额为3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2月8日,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2月8日。2022年2月10日,顺扣公司提示付款,2022年2月14日被拒绝签收。该票据现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
以上事实,由采购单、销售出库单、增值税发票、商业承兑汇票及当事人的当庭**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采购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于法不悖,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依约交付货物并开具了发票,被告应当付清全部货款。但被告背书转让给原告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被银行拒付,故票面金额所载货款300,000元被告应当另行支付给原告。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点,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单显示,双方的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原告最后一次向被告供货为2019年11月,而原告诉请系要求被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且原告在接受商业承兑汇票后并未对之前的逾期付款利息作出放弃,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旗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顺扣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00,000元;
二、被告上海旗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顺扣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上海旗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